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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苑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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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实施细则
来源:临沂市建苑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数:290
发布时间:2020-12-2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或者体形特别不规则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房屋高度(m)超过表一规定的建筑工程。 表一
注:1.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2.较多短肢墙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3.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采用混凝土楼盖时按混凝土结构考虑。 (二)同时具有表二中3项及3项以上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二
注: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当连梁刚度较小不足以协调两侧的变形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的开洞对待;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三)具有表三中2项或同时具有表三中1项和表二中某1项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三
(四)具有表四中1项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四
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2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 (五)表五所列的其它建筑工程。 表五
注:1.表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范围,可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2.超长悬挑结构指主体结构悬挑长度大于15m的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指连体跨度大于36m的连体结构。 (六)高度低于24米、结构布置特别不规则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结构布置不规则项判别符合本条规定的,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七)既有建筑工程经改造、扩建后,结构布置不规则项符合本条规定的,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八)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超限建筑工程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对超限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的技术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由省内具备应用技术研究员或教授职称,具有一定超限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科研、教学经验的专家组成,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任,对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对建筑工程是否超限给予判定,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判断依据和判定结论。初步设计审查专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判断依据和判定结论进行审查。当设计单位和审查人员对具体工程是否超限持不同意见时,可向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咨询。 第八条 超限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勘察设计人员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超限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文件,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含以下内容的审查文件: (一)相关职能部门针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针对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四)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 (五)超限建筑抗震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七)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 (八)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图纸(建筑和结构部分)和设计说明; (九)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结构分析软件的,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十)其他与抗震设防有关的技术材料。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接到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属于下列情况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 (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三)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 (四)跨度或长度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 (五)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六)其他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超限建筑工程。 需要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应紧密配合,共同开展抗震设防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成员的组成: (一)一般超限建筑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由五人组成; (二)比较复杂或规模较大的超限建筑工程,审查专家组由七人组成; (三)特别复杂的超限建筑工程,审查专家组由七人或九人组成; (四)专家组长需由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的资深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 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内容和审查要求详见《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十五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议程: (一)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三)专家组对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质询,经研究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和审查意见; (四)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超限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七条 应当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初步设计审批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超限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具有超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单位是否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按照本细则要求对超限建筑工程进行超限判断或判断错误,导致超限建筑工程按照非超限建筑工程设计的,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责令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取得超限建筑工程审查资质,擅自承揽超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由省及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技术问题由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2011年1月2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1〕5号)同时废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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